股东的概念
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亦可以为法人。但是,作为发起人股东的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作为公司的股东。
股东权利
1.股东权利的分类
(1)共益权和自益权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3)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4)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2.股东权利的内容
(1)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
(4)知情权
(5)建议和质询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7)股利分配请求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9)临时提案权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11)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
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四川世纪精英培训学校和各位学员分享的2011年注册会计 师考试考点之股东及股东权利内容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