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权与相对权是依据权利和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属于民法的最基本概念,因此,必须掌握。
绝对权,也叫对世权,是指权利主体特定,但是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权利,换言之,即是说此种权利,有一个主体享有权利,除了这个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侵犯其权利的义务。比如,甲对于自己的手机享有所有权。
相对权,也叫对人权,是指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权利。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是最典型的相对权。所谓主体特定,即是说,任何一方主体主张权利只能向特定的向对方主张。比如,甲与乙达成了从乙处购买了手机一部。
了解了这两个基本概念之后,还要注意两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也是司考经常考察的内容。即相对权有时也具有绝对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合同法的租赁权,另一个是物权法中规定的经过预告登记的债权。
就租赁权而言,是债权,当然是相对权,但是,如果是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进行了转让,此时,不影响租赁权的存在,即新的受让人不能依据自己的所有权对抗依然在租赁期间之内的租赁权,即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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