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培训]  [心理咨询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
设为首页 用户注册 加入收藏 考试中心
首页 | 学校简介 | 职业认证 | 学历教育 | 财经培训 | 提升课程 | 招生咨询 | 证书展示 | 教务信息 | 权威名师 | 媒体报道 | 校园新闻
考前冲刺 | 精品课程 | 学校荣誉 | 远程教育 | 教辅资料 | 招生代理 | 诚聘教师 | 行业动态 | 学习导航 | 优秀学员 | 汽车维修考试站
职称:教授
三甲医院心血管内科博士。个性鲜明,结合多种教学方式,帮助学员快速理解和记忆。
媒体报道
您现在的位置:世纪精英培训学校>> 媒体报道
如何判断司法考试命题人的题眼
2010-7-6 14:32:45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经常有一些考生问,为什么在答题过程自我感觉良好,但成绩却非常不理想,分数与自己的预期和感觉相去甚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对司考了解得不透,答题的思路与命题的思路不合拍。那么命题会有些什么样的思路呢?
符合司考性质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 是职业资格考试,凡教材、法条之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知识点就有命题价值,偏重理论原理无法在实务中操作运用的知识点就没有可考性。如:原、被告等当事人的确认规范,受案范围、管辖的规定,定罪与量刑的规则,合同有效、无效等行为效力的确定规范等等。相反,总则、概述、立法目的等则很难作为判案依据,故不具有可考性。
新出台的法律规范:
  凡是新的法律规范应当作为重点。为什么会出来新的规范?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问题,需要有新规范来加以调整。因此,既是实践所需也就必具实用性,故也是法律职业人所必备之知识。如行政诉讼中的公平竞争权人、相邻权人,判决种类等。新民事、行政证据规则等。
司法解释:
  国家立法一般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操作性、实用性强,这在本质上决定了司法解释暗合了司考的性质及命题的特点。
  无论是新的法律规范还是司法解释,最终都取决或服从于司考的性质与命题规律,终结于实用性与操作性。其昭示定律就是:实用性=可考性。
  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司考命题的走势来看,大有加大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考察的倾向,故考生在了解以上命题规律的同时,千万不可忽视对“三基” 即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把握与训练。

 

更多司法考试培训 信息.........

世纪精英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校长信箱  |   工作通道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69号红星国际广场2栋11楼      电话:028-66555544      电子邮箱:cdsjjy@163.com
版权所有:成都世纪精英培训学校     法律顾问:四川省扬雄律师事务所
许可证编号:川B2-20010155      蜀ICP备05003383号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