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女士2010年3月进入A公司,工作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2月,公司人事部门便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3月,李女士委托律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在本案例中出现两个问题。第一,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第二,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
因为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这个法律事实查明问题上,举证规则有些特别。本案的争议前提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这一事实双方均不否认,那么接下来谁举证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已经不再由李女士这个原告负责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李女士是否是自己主动离职的,是不承担举证责任,反而应该由A公司负责举证。但A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女士是自己离职的事实,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根据该证据规则认公司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第二,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例中李女士与A公司长达一年之久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到这一步,李女士举证任务已经完成。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在本案的案件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A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李女士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和其已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的事实,故法院应判令公司支付李女士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赔偿这一法律问题上,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对入职后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般应与其部门领导沟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企业需要该员工,也要保留好与员工磋商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如谈话记录签字、劳动合同收条之类的书面文件。
不管在什么条件下,企业都应该与员工签订合同,笔者认为企业和员工都应该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 课程之一劳动关系。为什么要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 课程呢?因为自己有了解劳动关系和相应法规,才便于企业的管理,而员工也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