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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培训:“小司考” 引发的问题
2011-12-31 15:30:09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11月26日,湖南省第一次举办“小司考”。“小司考”,更正式叫法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司法考试 ”,只对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行政在编人员开放,一直严格在内部低调运作,考试通知不发公开文件。即使在稻田中学考试现场,考试的痕迹几乎无处可寻:没有悬挂惯常的红色横幅,没有张贴考试须知和注意事项。
  两年前已出现了 “小司考”,前两次试点仅限于西藏、新疆,以及四川甘孜州和阿坝州、云南迪庆州等少数民族自治州,其初衷是为了缓解西部地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职业资格问题。
  不过,在国家司法考试 的第10个年头,2011年,“小司考”突然从最初的只在云南、内蒙古等少数民族地区试点,急剧扩大到湖南等28个省市的贫困县,俨然形成与国家司法考试 相抗衡的局面。
  有人认为,“小司考”如此大规模低调铺开,与来自法检系统的压力有关。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份通知明确提到:“积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司法考试 办法、完善司法考试 政策。扩大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试点范围,直接、快速、有效解决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法官短缺问题。”
  虽然有解决基层司法人才困境的本意,但“小司考”与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相悖。依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 制度。
  在统一司法考试 制度实施之前,法检“两院”的资格考试不仅自行出题、自行组织、自行阅卷,甚至自行决定合格率,其难度和律师资格考试相差甚远。各自为政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而进入门径的差别,更加剧了三职业间的分裂和司法决策的混乱。
       经过2001年的酝酿,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合而为一。2002年3月,司法部举办了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针对西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特殊情况,当时还划定了放宽条件的地区,放宽学历条件,降低分数线,这些考生通过后持有的资格证书为C证,只能在特定地区选择职业。有学者统计,截至 2010年底,国家司法考试 适用放宽地区覆盖了全国25个省市区的1213个县(区、市)。
        知情人士称,相比国家司法考试 ,“小司考”容易许多,虽然拿的是特C证,也就是特殊管理,仅限本地使用,但待遇跟A证没有区别。
        2011年11月18日,第十届国家司法考试 成绩公布,司法部商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确定,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合格分数线为280~315分,分四个档次。而全国正常合格分数线则是360分。
       对于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的考生来讲,其间的差距让他们感觉极不公平。而对另一个群体,已经通过国家司考得到正常证书的司法机关在职人员,也有同样的感觉。
  从前两年的试点看,“小司考”迅速提高了在职法检人员持资格证的比例,这被疑为司法部对法检系统的“放水”。
  以云南迪庆州为例,该州2010年26人考试,19人合格,通过率高达73%,而同一年,全国司法考试 的通过率大概在13%~20%之间。
  通过2009、2010年两年实施“小司考”,云南迪庆州法检两院已有61名在职人员取得了特C证, 有资格证的法检两院人员的比例迅速提高了21个百分点,从占行政在编人员的12.08%提升到33.71%。
  云南迪庆州司法局视之为“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成果,有效解决了法检系统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断层问题,使法检两院在岗法官、检察官资格人员和取得资格可任命的人员占行政在编人员的70%。
       有人认为法院的网管、法警,虽未在一线从事工作,也按照书记员岗位报名参加考试。这些人其实没有任何法律基础,如果他们通过‘小司考’获得法官资格,认为是对我国司法队伍及整个司考制度的侮辱,同时也是对那些通过努力取得法律执业资格人员的极大损害。 
  还有的人认为有限的岗位被这样的‘特殊手法’占据了,合格的、有资质的人却比以往更难进入司法机关了。并认为“小司考”违反国家司法考试 的统一性和公平性,损害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让职业资质不合格的人充当了司法官,污染司法公正水源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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