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纪精英培训学校分享:2011年司法考试 案例:药家鑫撞人杀人案
2011年4月22日上午,药家鑫药家鑫撞人杀人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以成心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
热点一:药家鑫的辩护人曾在药家鑫案开庭审理时提出,药家鑫撞人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对此问题如何认定?
提示:激情杀人普通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惹起被告人的激愤而施行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忧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为逃避法律义务而施行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整是无辜的,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所以,药家鑫的成心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
热点二: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是初犯、偶犯,且学校表现好、无不良记载,倡议对其从轻处分,这种辩护理由成立吗?
提示: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分情节,应当依据立功的事实、立功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结果综合思索,司法理论中普通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立功和情节较轻的立功。对成心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立功,特别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成心杀人立功,显然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分。
热点三:被告律师以为,在警方最初讯问药家鑫时其承认杀人事实,父母带子投案的行为不应构成自首,一审是如何评判这一行为的?
提示: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立功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本人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立功事实或者立功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觉察,或者虽被觉察,但立功嫌疑人尚未遭到讯问、未被采取强迫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分离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在逃离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置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固然依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普通疑心对象对药家鑫停止了讯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成心杀人案的立功嫌疑人。尔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讯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能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承认。后来,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迫措施的状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立功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热点四:刑法对自首被告人的处分是如何规则的?
提示: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则,关于自首的立功分子,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立功较轻的,能够免除处分。能否从轻、减轻、免除处分,不能混为一谈。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则,关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端严重、客观恶性极深、人身风险性极大,或者歹意天时用自首躲避法律制裁者以外,普通均应当依法从宽处分。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普通应当从宽处分,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分:第一种,罪行极端严重、客观恶性极深、人身风险性极大;第二种,歹意天时用自首躲避法律制裁的。综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规则能够从轻处分的情节,但不是应当(或必需)从轻处分的情节,能否从轻处分,应当依据立功的事实,立功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结果综合思索。
热点五: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提示:这是分离药家鑫成心杀人案的详细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立功动机极端卑鄙,客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立功手腕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端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普通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则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热点六:药家鑫一案能否超审限?
法官: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则,在法庭审讯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求补充侦查的,能够倡议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9号《关于严厉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则》第一条规则,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能够延长两个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因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据上述规则,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两个月,且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曾倡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所以,截至宣判之日,本案并未超越法定审限。
2011年药家鑫案对于司法考试 而言,主要有上面6个热点,希望学员们可以认真理解,融会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