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司法考试培训 案例讲解:国家赔偿的范围
2000年国内甲公司与国外乙公司签订了食粮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2001年4月,当丙公司将合同里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在该港的存放和装船数量有问题为由将船及货物扣押。1月20日,海警支队向A公司给出了一份扣押清单。2001年8月7日,海警支队将该批货以市场价格的60%予以变卖,得货款2400万元。此后,甲公司多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此案,都遭到了拒绝。
成都司法考试培训 问题
(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甲公司负有何种义务?甲公司能否就此提起诉讼?
(2)甲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什么?
(3)甲公司于2002年12月就扣押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成都司法考试培训 参考答案
(1)海警支队在扣押甲公司货物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以免使货物变质灭失,同时,应及时将扣押的地点、扣押理由通知甲公司,并及时就本案开始进一步的调查,及早作出处理决定。海警支队变卖货物后对甲公司负有保管变卖所得的义务。甲公司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海警支队的行为属于对财产的强制措施,甲公司作为该货物的买主,针对该货物的扣押行为将直接影响甲公司的财产权益,因此,可以作为原告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甲公司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海警支队拒不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诉讼请求的时效为二年,即使自2001年1月20日算起,显然时间也没有过。
(3)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在知道海警支队作出扣押行为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就本案而言,即应在2001年4月20日海警支队出具扣押清单并送达甲公司后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海警支队未向甲公司送达该清单,则甲公司的起诉时效顺延。因此,如果甲公司在2002年12月提起诉讼,并主张未收到正式的扣押清单,且海警支队无法证明甲公司此前三个月内已知道该扣押决定,则法院应当受理。
成都司法考试培训 考点讲解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的鉴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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