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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心血管内科博士。个性鲜明,结合多种教学方式,帮助学员快速理解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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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2011-4-12 17:53:22 来源:成都世纪精英 作者:成都世纪精英 推荐:
                              司法考试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1、司法考试 具体行政行为之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司法考试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   (1)确定力:司法考试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司法考试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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