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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之-民法的性质和分类
2010-11-11 10:09:55
来源:
世纪精英
作者:
世纪精英
推荐:
是
司考之-民法的性质和分类
1、性质
1.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1.2民法为文明法; 1.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1.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1.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1.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1.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2、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2.1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2.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2.1.2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2.2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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