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受益人与否的法律后果
世界各国的保险法均没有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指定受益人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但指定受益人和不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会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不难看出,如指定受益人,则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资金是保险金性质,保险金是免税资金,且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任何单位均无权干涉受益人享受保险金;如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则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放资金,但按照<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人最终享有的应是该笔资金在优先支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有关税费等项目后的余额。在这种情形下,尽管保险公司支出了资金,但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有可能得不到任何遗产,如保险公司支出20万元,但被保险人生前债务25万元,因此继承人将得不到任何资金。从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和保险的保障功能考虑,这样的结果恐怕是被保险人不希望的,因此,投保人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