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内涵、指定方式
受益人(BENEFICIARY),又称保险金申领人,是保险法中一个特殊而极为重要的概念。按照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进一步讲,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意外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但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是保险合同中具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相当于法律上第三人的地位。本文将探讨有关受益人的四个问题:
一、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和受益条件?
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由此可以看出,首先,受益人是没有数量限制的;其次,受益人应按约定的份额受益,如未事先约定份额,则按均等份额受益;第三,受益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此外,按照我国<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实践中,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有些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须设立第一顺序受益人、第二顺序受益人,然后参照<继承法>的规定,如第一顺序受益人存在,则第二顺序受益人不受益
二、誰可以做受益人?
按照我国保险法律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此外,在我国保险实务中,其他自然人、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实际上也可以成为受益人,如单位为总经理投保人身险,而以单位为受益人。因此,可以说,在我国受益人的资格是没有限制的,被指定的受益人之间甚至互不相识。但在一些西方国家的立法中,对受益人的资格是有限制的,如美国<得克萨斯州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时,可以指定任何人为受益人,但该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台湾<简易人寿保险法>也规定,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一人,则受益人应与被保险人具有经济上的切身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