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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价值以及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2010-11-5 10:13:05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域名的价值以及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在网络经济的时代,人们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买卖商品和服务、娱乐和休闲、创业和推销等等,而域名就是进入互联网的门户,所以域名就不仅是一个寻找网站地址的技术方案,而且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巨大商业价值,包含着复杂的法律问题的社会现象。
     域 名的商业价值表现在: 由于在同一等级水平内的域名必须是唯一的,而顶级域名也是有限的,所以域名资源稀缺。稀缺的东西就有商业价值,所以域名本身就具有商业价值。根据 GreatDomains.com 的报告已成交的最贵域名Business.com为 $7,500,000 ;域名作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标记和进入的门户,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机。
     在域名的法律性质上大家的观点各不相同。有的认为,域名作为企业在电子空间的标志,不仅具有无形资产的属性,而且具有一般的电话号码所不具有的知识产权的属性;有的认为,域名是一种可以集商号、商标为一体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有的从域名的商标效应方面考虑;有的将之归入商誉;有的明确列为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记权;有的侧重于探究域名的唯一性和作为相对有限的资源稀缺性,以此说明其无形价值与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由于域名与商号、商标有着必然联系,一些学者认为其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电子空间的自然延伸。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认定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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