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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隐私权的复习
2010-10-28 14:56:48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司考中隐私权的复习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首先,要明确隐私权的来历。去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但是,在司法考试 中,三年前就已经将隐私权作为独立权利考察。
  其次,在《侵权责任法》之前,我国的实证法律体系一直是通过保护名誉权来保护隐私的。但是,有了侵权责任法对于隐私权的正式确立,对于侵犯隐私的情形,一定不能再选择名誉权。比如曾经的一道著名考题:某报社报道了小甲为私生子,甲受到同学另眼相看,因此精神痛苦,当晚回家后,自断其无名指。问报社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四个选项分别是不构成侵权、侵犯名誉权、侵犯身体权、侵犯姓名权。本题明显是对于隐私的侵犯,因此,说不构成侵权和侵犯姓名权肯定是不对的,至于是否侵害的身体权的问题,也很容易判断,自断无名指是自残行为,不能说是报社侵权。因此,在当时的背景下,应当选择名誉权,但是,从今年开始,无论如何也不能再选择名誉权了。因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三,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应当注意把握两点:首先,隐私权是对于某个人真实信息的披露,而侵害名誉权则是通过捏造无中生有的所谓事实来诋毁;其次,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名誉权的侵害造成的是外在评价的降低,而隐私权的侵害带来的是心灵的深处的伤害,简言之,就伤害后果而言,一个是外在的,一个是内在的。
最后,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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