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司法调解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调解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二)司法调解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创造和谐的气氛
(三)司法调解有利于体现法官居中的作用,增强司法公开的透明度。
(四)司法调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调解的方式
(一)诉讼外的调解
(二)诉讼外调解的第三方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常见在交警大队对交通肇事中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等等。仲裁调解即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协商,类似于法院调解。民间调解的范围相当的广泛,主要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律师事务所的调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调解、行业协会的调解、单位的调解等等。
(三)诉讼中的调解
(四)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在不违反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终结诉讼活动。调解达成协议,也是人民法院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