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担保
司法担保就是指原告(人)、被告(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案外人为了请求司法权积极或消极地为自己或其关系人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的物等作为履行义务或者保障申请司法保护正当性的对价,如果义务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义务或者申请司法保护缺乏正当性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那么将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以该物或其它标的的价值作为处罚或补偿的司法制度。
199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以下简称“闽都支行”)的前身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分行第二营业部签订两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210万元。贷款还款期届满,中福公司未能偿还。1998年7月28日,营业部与中福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贷款由中福公司分期归还,并提供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和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实业公司”)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还款保证人。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负责人均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因中福公司、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的董事长均为赵裕昌一人,所以《还款协议书》上代表债务人中福公司以及两家保证人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签字的均是赵裕昌。中福实业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中福公司是中福实业公司控股股东。中福实业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有中福实业公司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但中福实业公司的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董事“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闽都支行在与中福公司商谈担保事项时,曾收到中福公司提交的包含有中福实业公司公司章程等文件。 司法担保就是指原告(人)、被告(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案外人为了请求司法权积极或消极地为自己或其关系人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的物等作为履行义务或者保障申请司法保护正当性的对价,如果义务人没有按规定履行义务或者申请司法保护缺乏正当性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那么将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以该物或其它标的的价值作为处罚或补偿的司法制度。 举例:199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以下简称“闽都支行”)的前身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分行第二营业部签订两份《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210万元。贷款还款期届满,中福公司未能偿还。1998年7月28日,营业部与中福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贷款由中福公司分期归还,并提供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和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实业公司”)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还款保证人。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负责人均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因中福公司、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的董事长均为赵裕昌一人,所以《还款协议书》上代表债务人中福公司以及两家保证人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签字的均是赵裕昌。中福实业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中福公司是中福实业公司控股股东。中福实业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有中福实业公司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但中福实业公司的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董事“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闽都支行在与中福公司商谈担保事项时,曾收到中福公司提交的包含有中福实业公司公司章程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