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 已经进入了备考阶段,但是还有部分考生不知道该如何分析。对此,世纪精英聘请了司法考试培训 界的名师来授课。他们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他们了解命题趋势和考试重点,听他们的培训课程比你看书的效果好很多。以下是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对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讲解。
一般情况下,只要触犯了刑法,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表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触犯了刑法也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了,应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虽然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但是情节很轻可以不算犯罪。比如刑法中规定了盗窃罪,如果偷的东西只值几十元钱,情节不严重,这样就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不需要再追究刑事责任。反过来说,如果偷的东西多,造成的损失大,就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已有改恶从善的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有特赦令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人确实犯了罪,但国家根据情况和需要,发布特赦令宣布对有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
4、有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必须有人起诉到法院才追究的,如果没有人告诉,法院就不追究。
5.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即没有了科刑的对象。
以上是对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讲解,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2012年司法考试 时间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现在离司法考试 还有6个月的时间,希望考生们合理安排复习时间。同时,世纪精英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开设了司法考试培训 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