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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教授
三甲医院心血管内科博士。个性鲜明,结合多种教学方式,帮助学员快速理解和记忆。
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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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之期限与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2012-3-25 17:57:24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司法考试 被称为天下第一考,从而得知,要通过司法考试 需要考生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通过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说:考生在复习中,最好结合现实生活中案例,进行复习,这样便于理解和记忆。以下是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和大家分享的一个案例:
       曹某和林某是同事,2005年10月曹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林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曹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曹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期间林某与曹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 2008年12月30日曹某回国,林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曹某,曹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09年1月30日前还清”。2009年2月10日林某再找曹某时,曹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
  (1)林某对曹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2)曹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9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林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曹某欠他的钱?
  (4)若2005年10月林某借给曹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03年曹某回国时林某请求曹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林某于2000年10月借钱给曹某,直到2008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曹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3年,林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
  (2)林某对曹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曹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曹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本题中曹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9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综合上述,林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曹某欠他的钱,因为曹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
  (4)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此时林某曹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债权人林某可以随时请求清偿。
        以上是关于期限与诉讼时效案例分析的讲解,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2012年司法考试培训 班正在世纪精英培训学校进行报名。该培训班的课程是引进政法英杰的私塾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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