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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心血管内科博士。个性鲜明,结合多种教学方式,帮助学员快速理解和记忆。
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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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考点之举证责任
2012-3-22 17:59:21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司法考试 被称为“天下第一难考”。要通过司法考试 ,考生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如果考生在复习中没有抓住重点、难点。那么考生是很难通过司法考试 ,因此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整理了一些考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以下是对举证责任的讲解。
       举证责任时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举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成立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供证据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以上是对举证责任的讲解。2012年司法考试 早进入了备考阶段,有的考生也开始辞职回家全身心的投入到司法考试 中去,因此世纪精英培训学校引进了政法英杰的私塾培训课程。如果需要刹那间培训的考生可以通过世纪精英的官方网站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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