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 一步一步的临近,不知道考生们复习得怎么样了。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根据教学经验和历年真题整理出了司法考试 中的重点,以下是对贷款诈骗罪的讲解。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欺诈指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一些欺诈因素,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贷款纠纷:合法取得贷款以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致使不能按时返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引起贷款纠纷。
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讲解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区别在于欺骗是否构成贷款获取的根本性原因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包括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因此,贷款欺诈行为如果符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
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接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的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提醒考生在历年司法考试 中考点:单位贷款诈骗的处理。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讲解关于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以上是对贷款诈骗罪的讲解的,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司法考试 预计在5月中下旬,考试时间预计在9月第三个周末,希望考生们抓紧时间复习,争取一次通过考生,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