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试 中,法条是必考点,更不要说《公司法》的法条,因为《公司法》法条是历年考试中的考点、重点。上篇文章是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对《公司法》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进行了讲解。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公司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讲解。
《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讲解:本条主要是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的效力是否绝对无效?这要参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提醒考生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的活动并不因越权而绝对无效,但违反了以下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限制经营的;特许经营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的讲解:本条是《公司法》中最重要的条款,它主要规定“转投资”的问题。公司投资的对象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并不仅限于这两种企业,其他的法人企业也可以作为公司的投资对象。但是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根据国务院规定成立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没有转投资额度的限制,除此之外的其他公司转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不是所有情况下转投资额都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接受投资的公司以它的利润转增资本,致使该公司的投资额增加,并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注意这个50%的分母是“公司的净资产”,不能和公司的资产总额相混淆。
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提醒考生在转投资限制主体的例外: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讲解:本条是要对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分公司就是分支机构,正因为是分支机构,所以一切都不是独立的,它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所有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都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同样也是独立的法人。
以上是对《公司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讲解。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2012年司法考试 已经进入了备考阶段,同时,世纪精英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备考,开设了司法考试培训 班,该培训班是引进政法英杰的私塾班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