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直以来都是司法考试 中的考点。并且《公司法》的法条是每年的必考点。因此,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根据历年真题,整理出了司法考试 中常见的法条,并对它进行讲解。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解散;公司的组织结构、资本结构;股份、债券的发行转让;公司的出资、增资及转投资等都是司法考试 中的考点,也是备考中的重点。
《公司法》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讲解:考生在复习的中,需要注意公司的有限责任,是针对公司的股东而言,公司本身作为法人实体,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股份公司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有限公司并不作此划分。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提醒考生在备考时对概念的掌握一定要以法条为准。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讲解:股东一旦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考生主的注意的是股东丧失其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的对价是获得了股东权,股东权主要有三项内容: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是指公司对其全部财产的独立支配权。它是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中体现。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公司,而不能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讲解:公司住所原则上是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的机构中,往往以董事会所在地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则以登记地为公司的住所地。
以上是对《公司法》重点法条的讲解,在司法考试 备考中,考生不仅记得法条,还需要理解,只有在理解的基础上,考生在更好的利用相关法条。虽然,司法考试 通过率越来越高。但是并不意味着司法考试 难度越来越小。所以考生在备考中,需要认真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