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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培训: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2012-3-2 10:07:34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 已经进入了备考,司法培训老师说:从以往的考题来看,当年发生的一些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罪名,一般会出现在考题中,所以考生们除了复习,还是关心一下近来出现的一些案例。
       2012年2月16日,天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团伙网络赌博案,投注涉案金额高达1.6亿万,其中8名被告人在其中有三名女性。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两个罪名: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以下是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对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介绍。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里涉及到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以上是对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的讲解。司法考试 被称为天下第一考,所以希望考生们在复习中要有持之以恒的恒心,以希望考生们在司法考试 有坚定的信念,相信自己一定能行,不能放弃,在司法考试 备考最重要的就是心态,有一句是这样说的“心态决定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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