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预计在9月。司法考试培训 专家根据历年考题表示生活中常见的案例是司法考试 中的题材,也是司法考试 中的常考点,所以考生在复习中,可以结合生活中案例来复习。以下是最近生活中发生的案例。
2月21日,张女士和王女士在网上发布房屋出租信息。2月25日,曹先生和罗先生来看房。可是他们进入房内之后,却对张女士和王女士进行抢劫并意图对张女士和王女士进行强奸,王女士为了避免强奸,从三楼的窗子跳了出来,并造成大腿骨折。在这个案例中,曹先生和罗先生是否构成抢劫罪、强奸罪。
司法培训老师介绍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
抢劫罪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以上是司法考试培训 对抢劫罪和强奸罪的介绍。在本案中,相信考生们都会知道曹先生和罗先生构成抢劫罪,那他们是否构成强奸罪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要知道答案,可以联系为我们。四川2012年司法考试培训 班正在报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