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 已经进入备考阶段,成都世纪精英培训学校的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根据二十年的工作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常见的考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以下是对商法考点之公司章程的讲解。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三个特征。
章程的性质,公司法没有具体明确,一般认为章程中用来约束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股东或发起人的内容属契约性质;当公司成立后,用来约束公司、董事、经理的内容属自治规则。
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说:在公司章程的制定注意制定主体
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在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章程的内容法定,《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分别针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作了规定。在公司立法中,整体来看,有限公司更多的是任意性规范,股份公司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因此就两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在有限公司中的作用更大。
1.在有限公司中,除了《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内容以外,公司章程规定还有以下内容:定期召开股东会;
(1)定期股东会的召开,由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任期、执行董事的职权;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还是由股东会决议。
2.在股份公司中,除了《公司法》第82条规定的内容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还有以下内容: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公司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还是由股东大会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予特别决议的事项。在股份公司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有限公司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是对商法考点之公司章程的讲解,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司法考试 被称为天下第一考,说明要通过司法考试 是非常有难度的。所以建议考生参加司法考试培训 班,因为司法培训班的授课老师会勾画出考点,并会对考点中的难点进行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