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 预计在9月份,希望考生们抓紧时间复习。根据历年考题来看,民法在司法考试 中所占分值是相当高的,因此司法培训培训老师对考试中所涉及到的考点进行总结归纳,以下是对再代理的讲解。
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的;而且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但委在下列情况下可享有复任权:
(1)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
(2)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3)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
(4)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
3.在再代理中,代理人在再代理中负有选任和指示义务。
(1)选任义务,再代理人应当是具有一般人的品德,并且再代理人应当具有处理再代理事务的能力。如果再代理人具备上述两点,就表明代理人尽到了选任义务,否则,表明代理人未尽到选任义务。
(2)指示义务,如何判断代理人尽到了指示义务,应以被代理人的指示为衡量标准。
4.再代理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以上是对再代理的介绍。民法是司法考试 中的重点,希望考生们重点复习。世纪精英为了帮助考试更好的复习,聘请了司法考试培训 界的名师来授课,他们有的曾参加过历年真题的命题和阅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