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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交通肇事罪
2012-2-19 17:59:18
来源:
世纪精英
作者:
世纪精英
推荐:
是
司法考试
已经进入了备战阶段,每年
司法考试
的案例分析题总是让考生丢分。
司法考试培训
老师说:2011年交通事故总是频繁的发生,同时
司法考试
喜欢考察当今社会最热门的案例。所以交通肇事罪将成为2012年
司法考试
中的重点。以下是一个关于连环车祸中责任如何区分的案例。
案例,一天夜晚,黄某驾车自东往西行驶,途经某路段人行横道时,车头左侧与自北往南已快过完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谭某发生碰撞,将谭某撞倒在人行横道上。紧接着,倒在地上的谭某又被自西向东由周某驾驶的轿车从身上碾轧而过。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离,黄某停车在现场处理,谭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谭某被轿车碰撞造成左股骨下段骨折(达轻伤程度),其系因车祸胸腹部受到碾轧,右肺及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在本案例中,黄某、周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司法培训老师认为,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黄某不构成犯罪。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判断。(一)事故责任的分配:本案谭某死亡的后果是黄某与周某的行为相继作用所致,二人行为均对这一危害结果起了一定作用,但周某的碾轧行为是直接原因,而黄某的碰撞则是间接原因,二者间接结合才导致了谭某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对此类事实,在民事侵权的理论上也没有被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待,当事人只需根据各自对造成危害后果的过失或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无须承担连带责任。举轻以明重,在直接影响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因此,本案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分别确定黄某、周某在本案中应负的责任。
(二)主观罪过的确定:周某在人行横道上碾死行人不属意外事件,而是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中,周某驾车自西往东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注意到已倒在地上的行人谭某,致未能停车让行,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这个意义上说,周某停车让行的义务更重于黄某,因为黄某是在判断谭某已走过其车前自认为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驶过人行横道的。
(三)因果链的中断:关键看第三方行为是否属于异常介入因素。在行为和结果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的因素属于异常因素,先前实施的危害行为本身不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而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又起决定作用时,就应当认定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本案中,黄某驾车在人行横道通过时撞倒谭某的行为仅造成谭某轻伤的后果,而另一肇事者周某的介入行为对于此前黄某的肇事行为而言,属于意外因素的介入,且这一异常介入因素直接导致了谭某死亡的结果,应认定黄某行为与危害后果间因果关系中断成立。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所以根据以上几点,可以判断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黄某不构成犯罪。从这个案例来看司法案例分析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司法考试培训
培训老师说
司法考试
案例分析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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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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