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刑法考点之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成都世纪精英培训学校的司法培训专家根据历年司法考试 试题整理出了司法考试 刑法考点。例如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这几年的考试中都出现过。以下是司法考试培训 专家对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简单介绍,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同之处就是对危害结果都有预见,并且对危害结果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但是他们之间也有区别,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点上: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
案例:A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B正等车检查时,A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B抓住汽车门的把手不放,A为摆脱B,在疾驶时突然刹车,导致B头部着地身亡。A对B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解析:司法培训专家认为是属于间接故意。因为A有意将人从疾驶的汽车中甩下,行为高度冒险,常人能认识到会造成非死即伤的结果,事实上发生了死亡结果,可认为具有放任的态度。根据案情不能确定A希望B死亡,所以也不是直接故意。
司法考试培训 专家提醒考生在遇到这种题型时,可以这样来判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的态度,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根据和采取了积极避免的措施,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否则是间接故意。司法考试 属于文科考试,需要记忆、理解的知识太多了,所以建议考生最好参加司法考试培训 班。这样便于考生更好的掌握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