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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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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之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区别?
2012-2-11 18:08:23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司法考试 离现在还有7个月的时间,不知道考生开始复习没有。成都世纪精英培训学校的司法考试培训 专家王老师根据历年真题整理了一些常见的考点,以下是对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区别的介绍,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开始实行犯罪,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得逞的情形。犯罪未遂的特征有以下几点:(1)已经开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点。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司法考试培训 专家王老师对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区别的介绍。司法考试 被称为天下第一考,想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司法考试 ,就不得不参加司法培训,司法培训,可以有效的提高司法复习效率。同时建议考生在备考阶段,把司法培训老师强调的重点,进行反复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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