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培训]
[心理咨询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
设为首页
用户注册
加入收藏
考试中心
首页
|
学校简介
|
职业认证
|
学历教育
|
财经培训
|
提升课程
|
招生咨询
|
证书展示
|
教务信息
|
权威名师
|
媒体报道
|
校园新闻
考前冲刺
|
精品课程
|
学校荣誉
|
远程教育
|
教辅资料
|
招生代理
|
诚聘教师
|
行业动态
|
学习导航
|
优秀学员
|
汽车维修考试站
网上注册
申报条件
申报资料下载
学习环境
免费试听
权威名师
考试用书
报名缴费
在线交流
课件下载
更多>>
讲师:王教授
职称:教授
三甲医院心血管内科博士。个性鲜明,结合多种教学方式,帮助学员快速理解和记忆。
更多>>
2014年第一周课程表
2013年第29周教学日志(时...
2013年第28周教学日志(时间...
[官方]2013成都二级理财规...
[官方]2013成都三级理财规...
媒体报道
您现在的位置:
世纪精英培训学校
>>
媒体报道
司法考试案例:民法之紧急避险案例
2012-2-4 17:33:43
来源:
世纪精英
作者:
世纪精英
推荐:
是
民法是
司法考试
的重中之重。所以成都世纪精英培训学校的司法培训专家王老师根据十几年的从业经验,整理出
司法考试
中常见的考点和案例。希望对考生和有所帮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案例:某日,A携带一台笔记本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笔记本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小孩B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C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D的皮包正巧砸在A的笔记本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笔记本砸坏了。请问A的损失又谁承担?
分析:在该案例中,驾驶员C的行为为紧急避险。所以在本案例中,驾驶员C、乘客D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所以A的损失该有小孩的监护人承担侧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D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A的笔记本,但D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的话,根据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驾驶员C、乘客D、乘客A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民法案例分析题,有一定难度的,如果对相关规定不熟悉,那么就不知道该如何分析。司法培训专家王老师建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结合案例分析来复习,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相关知识点和法条。
【相关关键字:
司法考试案例:民法之紧急避险案例
】
相关文章:
·2014年5月人力资源师二级理论考试练习题(4)
2014-4-14 17:32:03
·2014年5月人力资源师二级理论考试练习题(4)
2014-4-14 17:32:03
·2014年5月人力资源师二级理论考试练习题(2)
2014-3-28 15:58:42
·2014年人力资源师(二级)《理论知识》通关习题(1)
2014-3-27 16:21:03
·2014年人力资源管理师报考条件
2014-1-20 17:27:50
·2014年四川二级建造师考试费用
2014-1-16 11:47:54
·成都育婴师培训:和宝宝一起做游戏
2014-1-15 17:55:00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校长信箱
|
工作通道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69号红星国际广场2栋11楼 电话:028-66555544 电子邮箱:cdsjjy@163.com
版权所有:成都世纪精英培训学校 法律顾问:四川省扬雄律师事务所
许可证编号:川B2-20010155 蜀ICP备05003383号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