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培训]  [心理咨询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
设为首页 用户注册 加入收藏 考试中心
首页 | 学校简介 | 职业认证 | 学历教育 | 财经培训 | 提升课程 | 招生咨询 | 证书展示 | 教务信息 | 权威名师 | 媒体报道 | 校园新闻
考前冲刺 | 精品课程 | 学校荣誉 | 远程教育 | 教辅资料 | 招生代理 | 诚聘教师 | 行业动态 | 学习导航 | 优秀学员 | 汽车维修考试站
职称:教授
三甲医院心血管内科博士。个性鲜明,结合多种教学方式,帮助学员快速理解和记忆。
媒体报道
您现在的位置:世纪精英培训学校>> 媒体报道
司法培训案例:辱骂情敌是否侵犯名誉权
2012-2-1 16:15:32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成都世纪精英培训学校的司法培训专家李老师说曾遇到过一个案例。案例是黄女士因怀疑丈夫与陶女士有暧昧而怀恨在心,为了泄愤,她多次在公共场合辱骂陶女士,并对陶女士的声誉造成严重的影响。陶女士不甘受辱,以黄女士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黄女士诉讼到法院,并获的赔偿。
        李老师说根据我相关规定,国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国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羞辱、诋毁等形式危害国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防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国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判断。受害人真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这个案例中,陶女士的名誉受损是事实,并且黄女士怀疑自己丈夫与陶女士有暧昧并没有依据,因此她的行为是违法的;黄女士多次在公共场所辱骂陶女士,导致社会上对她的评价越来低、人格受损,陶女士的名誉受损是客观事实;而黄女士怀疑自己丈夫与陶女士有染并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因此黄女士的侵害行为与陶女士的名誉受损存在直接关系;所以黄女士侵犯了陶女士的名誉权罪名成立。
        在生活中,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在不经意间触犯了法律。并受到法律的处罚,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不必要的污点。建议人们多参加司法培训专家李老师的培训课程。了解法律,懂法律,以便人生的道路更加平顺。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校长信箱  |   工作通道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69号红星国际广场2栋11楼      电话:028-66555544      电子邮箱:cdsjjy@163.com
版权所有:成都世纪精英培训学校     法律顾问:四川省扬雄律师事务所
许可证编号:川B2-20010155      蜀ICP备05003383号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