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指出韩寒的作品由“代笔”开始。韩寒认为方子舟侵犯了名誉,并在1月29日,委托律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方舟子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成都世纪精英培训学校的司法培训专家李老师介绍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人格的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每一个人都有权利用自己的声誉获取好的利益,同时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侵犯。如果有人侵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李老师说根据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能是用羞辱、诋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他人赔礼道歉,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李老师介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形式主要羞辱,诋毁,泄露他人隐私等。羞辱: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各种手段来唾骂、讥嘲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诋毁:是指造假并散布某些不真实的事实,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造假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毁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羞辱、诋毁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羞辱、诋毁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不真实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例如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以上是司法培训专家李老师对名誉权的解释。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侵犯名誉权的知识,可以到世纪精英咨询,也可以到司法培训专家李老师课堂听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