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律师职业资格证改为一年一次的司法考试 ,在我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应。一致认为司法考试 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事件,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实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基本方针,对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什么说司法考试 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具有重大意义呢?
第一,国家司法考试 制度的建立,统一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和进门的标准,从入口上保证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基本素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利益的多元化、部门化和地方化,由于行政部门和社会其他部门的不正常干预,由于现行法律存在的过于粗疏等不足,尤其是历史形成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一体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建设一支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同质化的高素质法律家队伍,在现阶段,对于实现法制统一的原则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第二,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最基本、最必要的共同法律语言、法律逻辑思维、法律精神的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只允许通过共同的基础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法律技能的训练,并达到相应水准的人进入,从而逐步建立起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第三,由于司法考试 制度在司法体制中所处位置的特殊性,使其具有能带动和推进与直接相关的其他制度改革的可能行。司法考试 制度的建立,首先会对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还将对法律职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发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它不仅要求法律职业结构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要求法律职业分工进一步专业化、职业化,而且必将引发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与变革,从而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
第四,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较好地兼顾司法效率。统一司法考试 向社会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开放,尽管报考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但仍在公民选择从事司法职业方面较大程度实现了社会公正所特别要求的机会均等。
司法考试 制度作为我国法律职业新的统一标准,作为保障我国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其确立并实施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不仅为建设我国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同时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对于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乃至整个社会文明和进步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司法考试 制度作为我国法律职业新的一致规范,作为保证我国司法公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主要形式和根底环节,其确立并施行是我国全面促进守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度的必定请求,不仅为建立我国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重要的保障。同时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效率,对于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