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美荣与被害人董中强是夫妻关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时左右,董中强因琐事与刘美荣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美荣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美荣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美荣反抗时用剪刀将董中强身体多处扎伤。刘美荣在扎伤董中强后,告诉其儿媳陈晓军起来看看董中强,便步行去其姐刘秀芝家中,让刘秀芝看看董中强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董中强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8月26日早上,刘秀芝在得知董中强死亡后报案,并告知警方刘美荣在自己家中,当日刘美荣在刘秀芝家中被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刘美荣的伤情为轻微伤;董中强系被剌中右肩胛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刘美荣的行为是是属于伤害罪还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刘美荣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第一,被告人刘美荣主观上具备故意伤害的故意。从被告人所用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打击频率上看,被告人是用剪刀这种足以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锐器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打击,且伤口已达到致人受伤的地步。故被告人主观上存在伤害的故意。第二,被告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存在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防卫的行为,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案被告人从其选择的工具、打击力度、打击次数上看其已经不具有防卫目的,构不成正当防卫。再次,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刘美荣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第三,被告人造成了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故被告人刘美荣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只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无致人死亡的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上述二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可以明确区分出其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相同点是,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应综合全案考察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如实施行为时的场合、环境、打击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力量和频率、双方的关系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过失地或意外地致人死亡。
2012年即将到来,不知道要参加司法考试 的考生们准备复习没有,笔者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