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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培训:商业贿赂
2011-12-28 17:04:44
来源:
世纪精英
作者:
世纪精英
推荐:
是
2011年也接近尾声,我们即将迎来2012年,希望司法考生在2012年里有一个好的发展,并一次通过考试,让自己的职业更上一层楼。并在这新的一年里做好
司法考试
准备。笔者整理了一些关于
司法考试
的资料,希望对学员有帮助。
案例:某新华书店为了多推销教辅,与教育局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书店每年支付教育局“宣传推广费”20万元,教育局保证当年征订的教学用书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依此协议,教育局在每年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中,指示各学校均按教材、教辅人手一册的比例计算出总价款,通知学生预交订书款。
某工商局认为,书店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什么说该书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而不是商业回扣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据此分析,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通过秘密的方式,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社会经济秩序。
在这个案例中,书店是从事教学用书在内的各种图书交易的经营者,符合商业贿赂的主体要件;在主观上,书店每年支付教育局18万元的目的,是让“教育局保证当年征订的教学用书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在客观上,书店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每年支付18万元,贿赂对教辅征订数量极具影响力的教育局;侵害的客体,是其他教辅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国家关于教辅“属于课外读物,不能强令学生购买”的社会秩序。
相关知识: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
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相关关键字:
司法培训: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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