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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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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培训:司法考点之一共同诉讼
2011-12-24 14:08:06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 备考阶段,要怎么复习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笔者认为不管你是法学专业的学生还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应该提前做准备。笔者建议在看书时不知道什么是重点和考点的考生,可以报考司法考前辅导班。以下是笔者整理的公共诉讼,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必要共同诉讼
  (一)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挂靠关系(意见43条)、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46条)、个人合伙(意见47条)(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意见50条)、借用关系(意见52条)、保证合同关系(意见53条)、继承关系(意见54条)、代理关系(意见55条)、共有财产关系(意见56条)。
  此外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下列规定:
  1、共同侵权(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4条):两人以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如果无法确定实际的加害人,两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
  3、帮工行为(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连带责任情况下确定被告时的区别:
  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保证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
  2、不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关系
  (二)标的的共同
  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民诉法第53条)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意见第177条)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意见58条、意见183条、意见211条
  注意:
  1、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人,且追加时区分为权利人与义务人。
  2、注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追加: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以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诉讼行为独立、特殊情形独立、裁判结果独立。
         笔者在这里祝愿所有2012年的考生提前做好准备,一次通过考试。并提醒考生再面对考试时一定要自信,不要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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