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培训 案例: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A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A市谭怀中路10号。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黑龙江省B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该局,同年10月15日被C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于2006年6月11日晚11时许,在其朋友岳某某的邀合下伙同他人窜至C市振兴路农行家属院被害人刘某某租住处,在刘某某拒绝其进入的情况下将房门踹开,强行闯入房内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某头顶部创口、左额部及左眉弓外侧挫伤,构成轻微伤。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未经他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已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司法培训老师分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就是公民有在自己住宅中居住、生活、休息、工作、学习等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这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区别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本质特征。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住宅是指公民食宿起居的场所,可能是居住者私有的,也可能是租借的;可能是个人居住的,也可能是集体居住的;可能是长期居住的,也可能是暂时居住的。本案中田某某侵犯对象是被害人刘某某临时租住的他人住宅。
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无权侵入他人住宅或无正当理由侵入他人住宅都是非法的。只有经法定机关批准,即使未经居住者同意,也是合法的。如果系亲朋好友之间的正常往来等同样也是合法的。本案在被害人刘某某拒绝其进入的情况下,强行将房门踹开闯入房内将刘某某殴打致轻微伤,属情节严重,显然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