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 一般在9月的第三个周末,2011年由于司法考试 漏题事件,司法培训老师说有可能2012年司法考试 难度将会变大。因此要参加2012年司法考试 的考生们可以开始准备了,笔者总结了司法考点法律制定的原则基本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学员。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这就要求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2)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3)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二、科学性原则
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2)立法还应合理地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3)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
三、民主性原则
立法中的民主性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的民主性;二是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首先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民主。其次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最后是立法过程要公开。
第三节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等均享有立法提案权。
三、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
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