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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财规划师培训:分析家庭财产传承需求
2011-5-27 17:32:10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成都理财规划师培训 :分析家庭财产传承需求。

        家庭财富传承是指家庭财富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转移,通常是在家庭中的一员逝世后,对其财富停止继承的行为。参与客户家庭财富分配的主要家庭成员通常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等。

一、配偶
        构成家庭财富继承关系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契合法律关于事实婚姻关系规则的当事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状况:
        第一、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却婚注销手续,领取了却婚证,但尚未举行结婚典礼,或尚未同居的,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够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反之,如双方当事人曾经举行了却婚典礼,或已同居,但尚未依法办理结婚注销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合法的事实婚姻配偶除外)。
    第二、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曾经分居,不管分居的时间长短,分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能够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三、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曾经达成离婚协议,但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能够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四,夫妻双方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能够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二、子女
    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则:“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
    关于婚生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1)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确认丧失继承权的人外,凡“声明”与父母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仍能够依法享有对父母的继承权。(2)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育的子女,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享有继承权,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弭。
    2.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位置完整相同,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益和义务,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作为其生母的继承人,可基于出生的事实加以肯定,其身份关系普通不需特别证明。但非婚生子女作为其生父血亲的继承人,其身份则需求特别予以证明。
    3.养子女
    公民依法领养别人子女为本人子女的行为是收养行为。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我国养子女的法律位置与婚生子女的法律位置完整相同。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法定继承权也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
    4.构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属法律位置分为两种:
    (1)没有经过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双方属于直系姻亲关系,不能作为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2)构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双方由姻亲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的关系,构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既可作为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也作为其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继子女享有对其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继父母的双重继承权。但继子女如被继父或继母收养,那么,继子女与其生母或生父及其他近亲属的权益义务关系也随之消弭,不享有双重的继承权。

     以上就是今天成都世纪精英培训学校和各位成都理财规划师学员分享的成都理财规划师培训 :分析家庭财产传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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