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财规划师培训 :分析家庭财产传承需求。
家庭财富传承是指家庭财富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转移,通常是在家庭中的一员逝世后,对其财富停止继承的行为。参与客户家庭财富分配的主要家庭成员通常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等。
一、配偶
构成家庭财富继承关系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契合法律关于事实婚姻关系规则的当事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状况:
第一、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却婚注销手续,领取了却婚证,但尚未举行结婚典礼,或尚未同居的,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够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反之,如双方当事人曾经举行了却婚典礼,或已同居,但尚未依法办理结婚注销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合法的事实婚姻配偶除外)。
第二、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曾经分居,不管分居的时间长短,分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能够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三、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曾经达成离婚协议,但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能够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第四,夫妻双方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能够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二、子女
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则:“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
关于婚生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1)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确认丧失继承权的人外,凡“声明”与父母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仍能够依法享有对父母的继承权。(2)父母离婚后,由一方抚育的子女,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享有继承权,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弭。
2.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位置完整相同,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益和义务,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作为其生母的继承人,可基于出生的事实加以肯定,其身份关系普通不需特别证明。但非婚生子女作为其生父血亲的继承人,其身份则需求特别予以证明。
3.养子女
公民依法领养别人子女为本人子女的行为是收养行为。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我国养子女的法律位置与婚生子女的法律位置完整相同。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法定继承权也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
4.构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属法律位置分为两种:
(1)没有经过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双方属于直系姻亲关系,不能作为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2)构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双方由姻亲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的关系,构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既可作为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也作为其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继子女享有对其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继父母的双重继承权。但继子女如被继父或继母收养,那么,继子女与其生母或生父及其他近亲属的权益义务关系也随之消弭,不享有双重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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