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 课程: 企业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世纪精英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 课程】 企业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 课程:企业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调解的特点
调节的特点可以分为:非强制性、群众性、自治性。
1.非强制性。调解程序完全体现自愿的特点,即申请调解自愿,不能强制,调解协议的履行信赖于当事人的自愿及其舆论的约束。
2.群众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依法成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这体现在其人员组成和工作原则上。调解活动强调群众的直接参与。
3.自治性。调解是企业内的劳动者对本单位运行的劳动关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化解矛盾的有效形式。
二:调解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时的调解的区别。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不同;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同;调解的效力不同。
三: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1.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2)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3)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2.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2)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3)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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