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实践中,最让我们会计 人员感到棘手的是难以区分日常活动中常见的一些事项的涉税处理。如给非企业人员送礼的支出,招待其他单位的费用支出,举办会议的费用支出,业务活动中的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销售回扣、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若稍不注意就会混淆起来,引起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在此请专家为我们系统性地梳理一下处理这些费用支出应注意的问题。
答:一、常见的费用支出的税法规定
1.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的税法规定
实务处理中,对不同经济事项所引发的涉税结果是不同的,如果是行贿所发生的支出,在税法上是不能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八款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
如果是业务招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可见,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是可以列支的,但是有限额的限制。
3.业务宣传费的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这对原先较少通过专业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的企业是较大的利好,因为业务宣传费在税前的列支的比重可高达营业收入的15%,这一比例很多企业在一年内是无法充分利用的,即使超标,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4.捐赠支出的税法规定
企业的捐赠可以分为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有严格的界定,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以“公益性捐赠”是间接捐赠。除特别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且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强调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 利润。但对于非公益性捐赠,即所谓的直接捐赠,税法是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
5.销售回扣的税法规定
销售回扣的规定比较严格,可分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6.手续费及佣金的税法规定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是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是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第0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7.会议费的税前列支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8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因此,会议费支出如能提供真实的合法凭证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从中可以看出,不同的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是不一样的。但在实务处理时,由于税法对其中很多概念未定义,造成了实际执行中的偏差。因此,要切实利用好税收政策,就必须辨析这些费用支出之间的差异。
二、行贿、会议费及业务招待费的辨析
1.行贿与业务招待费的辨析
_某税务机关在稽查一家超市时,发现在其现金日记账上某日的摘要栏中写着“送某局局长5000元”,经调查,这一笔支出原来是开业剪彩支出,那么这笔支出是行贿还是业务招待费?还有某公司上级领导来企业检查工作,企业除在酒店设宴招待外,临走前企业送给检查组每人一份精美的礼品,这是行贿还是业务招待费?
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此定义不难看出,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业务招待费从本质意义分析,是由“业务”所产生的招待行为,没有业务联系不可能成为“业务招待费”,而业务招待费作为一项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从中可以判断,作为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经营活动相关,而且必须是合理必要的支出。
因此,我们认为从规范的角度思考,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招待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业务招待的对象应是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如果招待的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政府人员或企业内部人员则
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如企业员工聚餐或员工加班的餐费支出等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借方或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