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7月的一天,第一被告和其他三被告人携带砍刀、钳子、手电筒等工具到陈某某的养狗场准备去偷一只美国“比特犬”,在偷狗的同时为了不让看狗的门卫出声而将刀架在其脖子上致使其受伤。后经公安局法医鉴定,看狗的门卫损伤为轻微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美国比特犬价值人民币22万元。
二、【律师辩点】
1、几个被告人虽然在预谋时是去偷狗,但实际去偷时,却携带了砍刀、钳子等工具,其应该料到养狗场有看场人员,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还携带作案工具,由此可知,被告人的主观上是有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不计后果抢到狗的主观故意的。并且客观上也造成了一名看场门卫轻微伤。本案几名被告人已经构成抢劫罪并无异议。
2、本案比较特殊的是被抢的是一条宠物狗。据此律师提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辩护观点:(1)鉴定结论的合法性问题。公诉机关出示的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关于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中,分两项列举为“实物勘验资料”和“市场调查资料”。但辩护人始终没有看到两份资料是什么。那么,价格认证中心凭什么就认定一条未见有合法犬证的宠物狗就价值高达22万元呢?另外被害人声称其购买这条狗花费18万元的凭据又在哪里? (2)宠物狗的定性问题。宠物狗并不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很多情况下是奢侈的一种点缀。本案的比特犬鉴定价值高达22万元,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其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就是说,涉案的几名被告人最起码都要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面对他们的将是漫长的监牢生活。且看另几名被告人去抢的是个一般家庭,结果财物没有抢到,反而致一名被害人重伤,同样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把这两个案例放到一块比较,会很滑稽,一个是仅抢了一条狗,并且已追缴,对被害人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一个是没抢到财物,却致人重伤,使被害人一辈子都活在阴影当中。但是,对于被告人而言,他们所面对的惩罚几乎没有什么差别,这不能不让人感叹,人和宠物狗能相提并论吗?。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这几个抢宠物狗的被告人。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并致一人轻微伤,依法应予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但鉴于所抢财物并非人民生活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赃物当即追缴并已发还,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故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可对四被告人所犯抢劫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判处第一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三被告判处八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