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培训]  [心理咨询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
设为首页 用户注册 加入收藏 考试中心
首页 | 学校简介 | 职业认证 | 学历教育 | 财经培训 | 提升课程 | 招生咨询 | 证书展示 | 教务信息 | 权威名师 | 媒体报道 | 校园新闻
考前冲刺 | 精品课程 | 学校荣誉 | 远程教育 | 教辅资料 | 招生代理 | 诚聘教师 | 行业动态 | 学习导航 | 优秀学员 | 汽车维修考试站
职称:教授
三甲医院心血管内科博士。个性鲜明,结合多种教学方式,帮助学员快速理解和记忆。
行业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世纪精英培训学校>> 行业动态
司法考试高频考点之贪污贿赂犯罪
2010-6-24 17:50:12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司法考试 是国家选拔高级法律人才的考试,出题角度紧密结合时政,尤其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查的角度会更加多样,笔者仅就近年考查的热点结合分析如下:
  一、论述题可结合法理学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角度、建设和谐社会角度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出题。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更需要良好的法律与社会的发展相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贪污腐败的问题,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
  二、刑法案例分析的角度考查各种职务犯罪的尤其是贪污罪等重点罪名。反贪就是要从遏制权力被滥用入手,而遏制权力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法律。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第382条贪污罪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加强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是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这一考点出题角度多样,希望考生多加注意。
世纪精英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校长信箱  |   工作通道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69号红星国际广场2栋11楼      电话:028-66555544      电子邮箱:cdsjjy@163.com
版权所有:成都世纪精英培训学校     法律顾问:四川省扬雄律师事务所
许可证编号:川B2-20010155      蜀ICP备05003383号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