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司法考试 刑法总则部分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具体地将,主要有六个方面变化:
(1)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犯罪的概念部分,删去了“违法性”和“有责性”两个犯罪概念的论理解释特征,保留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2)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犯罪的分类部分,删去了理论分类和法定分类的二分法,还删去了重罪与轻罪、隔隙犯与非隔隙犯、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等分类,增加了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的分类。
(3)刑法总则第三章的章名由去年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改为“犯罪构成”,第四章的章名由去年的“违法性”改为“犯罪排除事由”,犯罪论体系由去年的“三阶层”体系(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有责性)改回传统的“四要件”理论
(4)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部分,删去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两个考点。
(5)刑法总则第七章第二节“单位犯罪的定罪”部分,将去年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有责性”,分别改为“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6)刑法总则第九章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部分,增加了“刑罚权”这一考点。
今年考试大纲中犯罪论体系的修改,对广大考生来说是一个福音,让我们考生吃了一个定心丸。在司法考试 大纲公布以前,有很多考生总是问我,今年犯罪构成体系是采用三阶层还是四要件理论,在考试大纲没有最终公布以前,很多考生对这个问题很关心。为什么关心呢?因为很多考生,总是担心犯罪构成理论变化太大的话,大家没办法适应。那么现在新大纲公布以后,回归了原来的四要件理论体系,而这个四要件理论体系又是我们考生所熟悉的,所以,从现在开始,大家在准备今年的司法考试 时,应该把四要件理论体系,当作犯罪论的核心来把握。去年司法考试 中所采用的三阶层理论体系,大家可以不用去看了,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很明确了。至于说三阶层理论体系有没有优点、有什么科学性、合理性等问题,这些问题跟大家参加司法考试 关系不大,等大家将来通过了司法考试 ,你有机会的话,再去深入研究三阶层理论体系和四要件理论体系哪个更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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