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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二)
2010-4-26 14:34:00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二、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包括第051~090题,共40题;每题2分,共80分。)

 

071. [真题:2009-3-071(多选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

B.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

C.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D.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AD

【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解析】

◆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即以公司的交易信用来源和责任承担依据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1)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故人合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2)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由于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总额及其现有财产状况。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的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于此类公司。

A项正确。

◆ 公司法是私法,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私法性是其核心理念,公法的强制性干预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对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自治性更强,强制性较弱,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更多一些,比如对股份的发行、交易等都有遵循严格的程序,故B项错误。

◆《公司法》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分期缴纳。

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可以分期缴纳,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分期缴纳,故C项错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故都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D项错误。

 

072. [真题:2009-3-072(多选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B. 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C. 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 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答案】 BC

【考点】 公司的合并

【解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后方才消灭其主体资格,A项错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B项正确。

◆《公司法》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C项正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D项错误,公司合并的决议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073. [真题:2009-3-073(多选题)] 甲为某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表决权股。甲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在此情况下,甲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解决问题?

A.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C. 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

D. 经另外两个股东同意撤回出资以退出公司

【答案】 AC

【考点】 司法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公司资本原则(资本维持原则)

【解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A项正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C项正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甲的情形不符合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条件,B项错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是强制性规定,股东之间不得约定排除,D项错误。

 

074. [真题:2009-3-074(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 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 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 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 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BCD

【考点】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责任承担

【解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1条:“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A项说法正确,不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4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B项错误,不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8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能约定排除,C项错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错误,不选。

 

075. [真题:2009-3-075(多选题)] 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A. 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B. 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

C.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

D. 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

【答案】 ABCD

【考点】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  注册资本  争议解决方式

【解析】

表:外商企业异同点 [李春霞(EOC),2009]

区别点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
 不限,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机构
 ◆ 无股东会

◆ 董事会为权力机构

◆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 无股东会

◆ 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
 自主决定
 
注册资本
 相同(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可分期缴纳
 
出资方式
 相同(以技术和设备出资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且须报批)
 
财务报告
 人民币表示
 
投保
 必须是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不限于中国保险公司)
 
诉讼
 专属管辖,只能向中国法院起诉
 
仲裁
 自由决定,可以是中国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外国的仲裁机构
 

◆ A项正确,C项正确,双方可以分期缴纳,也可以约定一次性缴纳,法律不作禁止。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合同文本可以用英文书写,但报送审批机构审核时某些内容要用中文书写。B项正确。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项正确。

 

076. [真题:2009-3-076(多选题)] 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申请书中指出了如下事实,其中哪些属于主张更换管理人的正当事由?

A. 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时,未如实报告债务人财产接管情况,并拒绝回答部分债权人询问

B. 管理人将债务人的一处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C. 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曾以还债为名向关联企业划转大笔资金的情况多次要求调查,但管理人一再拖延

D. 管理人将对外追收债款的诉讼业务交给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并单独计收代理费

【答案】 ABC

【考点】 管理人的义务

【解析】 管理人的义务:

(1)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 报告义务,分为一般报告义务和特殊报告义务。

(3) 不辞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3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9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 借款;

(五) 设定财产担保;

(六)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 放弃权利;

(九) 担保物的取回;

(十)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1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A项、B项、C项的情形下,管理人都没有履行其职责,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替换管理人。D项管理人在正当行使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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