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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几个问题
2011-12-8 12:44:27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审判过程,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区别,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以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为主。司法培训老师试图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谈谈对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相关问题的看法。
一、受理条件的审查与限制
1、对起诉股东的限制
        依《公司法》的规定,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如果起诉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不足百分之十,依规定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其持有公司百分之百的股东表决权,《公司法》规定的可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情形原则上不会出现。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当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2、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具体事由
        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所依据的具体事由应当为以下情形之一:(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二)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四)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二、司法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实体条件
    1、公司的人合基础丧失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且人合因素所起的作用更为突出,股东相互间具有良好的合作意愿和长久稳定的协作关系是公司存续的必要条件。若股东间发生利益冲突、情绪对抗,并已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时,其相互间合作的基础也就丧失了。

  2、公司的管理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困难并不以公司是否盈利为标准,而应看公司的一系列机制是否能正常运转。当公司的人合基础丧失,公司的股东之间不能有效沟通并相互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必然使公司的管理经营陷入严重困难。首先,公司的决策机制是否失灵。其次,公司的运营机制是否中断。再次,公司的监督机制是否丧失。如果公司的一系列机制不能正常运转,则可以认定公司的管理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公司股东之间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公司僵局时解散公司应以用尽其他救济途径为前提。只有在公司自力救济、行政管理、司法调解等手段已经无法解决僵局纠纷的情形下,才适用解散公司之诉。以解散公司的方式来打破公司僵局,不仅对公司和股东、董事而言代价不菲,公司多年经营赢得的商誉也会毁于一旦。因此,法院在审理股东请求解散之诉中,不应忽视社会公众利益,对于公司规模较大、解散公司后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就有关问题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查明判决强制解散公司是否对股东和公司成员有利,避免因公司解散而破坏社会和谐。

  三、公司解散诉讼中的调解

(一)调解的必要性
          在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前提下,公司维持比公司解散更符合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二)解决股东之间矛盾的不同方案
        审判实践,笔者认为,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有以下不同方案:
       1、股权转让。如股东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则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起诉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向起诉股东或者股东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等。在出现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应当注意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公司收购股份。公司收购股份时可能出现股权集于一人的情况,公司须对此情形作出适当的安排,否则,人民法院不能支持。
       3、继续合作。通过各种方式,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使股东摒弃分歧,继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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