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司法考试培训 辅导:监护考点解析。
主要分为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和监护的终止三个知识点。
第一点 监护人的设立
监护人的设立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从一出生起,他的父母便成为当然监护人。这种监护是一种法定监护。
(2)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才能或被取消监护人资历的,由未成年人的有监护才能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他们担任监护人是法定义务。在这些法定监护人中有两人以上又均具有监护才能的,能够经过协议肯定由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或由数人担任监护人。
(3) 在没有上述近亲属时,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如叔、伯、姨、姑、舅等担任监护人。这些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4) 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在两种状况下发作,一是争当监护人,二是都不愿担任监护人。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假如未成年人父母没有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回绝指定或不适合由其指定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当事人不服上述组织指定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如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 未成年人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也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点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 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职责或者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形成财富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义务。
(2) 代理被监护人停止民事活动;
(3)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4) 对被监护人停止管理和教育;
(5) 维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安康和人身平安,避免被监护人遭到不法损害;
(6) 妥善管理和维护被监护人的财富,关于被监护人财富的运营和处分,应尽仁慈管理人的留意;
(7) 代理被监护人停止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点 监护的终止
监护终止的缘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历。
(2)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 被监护人取得完整民事行为才能。
(4)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才能。
(5) 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合理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所谓合理理由应包括监护人患病、迁居、家庭艰难等,但监护人辞去监护应经有指定权的机关同意。
以上就是四川世纪精英培训学校分享的司法考试 考点之监护考点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