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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之考试重点之五点
2011-4-9 16:09:44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司法考试 刑法之考试重点之五点

         每年的司法考试 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如果想在司法考试 中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

1.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2.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3.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4.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5.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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