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 考试通知
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心理咨询师 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员示范性培训,保证包括面试等专项考核技术的统一质量水平。
1、鉴定等级
(一)心理咨询师 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心理咨询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等级。
(二)从2003年1月起开始组织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试点工作,首次心理咨询员等级的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时间安排在2003年4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心理咨询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时间安排在2003年下半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高级心理咨询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试点工作安排将在慎重论证后另行通知。
2、心理咨询员等级鉴定
(一)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采取全国统一组织的考核认证的办式(见附件2)。考核认证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理论知识部分采取书面闭卷考试方式进行;技能操作部分采取面试考核与书面闭卷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在报名后需首先参加并须通过心理咨询师 职业从业人员心理素质测验,并提交《
(二)鉴定试点所涉及的考场设置、考试管理、考评管理人员配备和考务管理等按《心理咨询师 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见附件3)执行。
3、心理基础辅导咨询员申报条件(具备其中条件之一者即可)
(一)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5年并能出具可靠证明,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心理学、教育学、医学本科毕业,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的初级职称,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3年以上,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心理学、教育学、医学大专毕业,或其它专业本科毕业,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1年,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者。
4、证书颁发
(一)证书核发条件:申报参加该等级鉴定,成绩合格。
(二)心理咨询师 全国统一鉴定试点中心理咨询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
(三)心理咨询员证书核发程序:
1、部鉴定中心根据《心理咨询师 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报名和合格人员登记表》按通过人数向各地统一配发印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鉴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的职业资格证书。
2、省级鉴定中心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人员证书并颁发证书。
5、师资管理
(一)心理咨询师 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心理咨询员等级的培训教师由理论知识培训教师和操作技能培训教师组成。培训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1、保持与学员所在培训鉴定机构的交流和联系。
2、严格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定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3、严格执行部鉴定中心关于培训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过程考核等有关辅助工作。
4、根据心理咨询师 职业活动的特点和培训学员的实际要求,注重培养学员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关键词:国家职业资格 心理咨询师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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