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造师培训班的学员们今天学习的内容是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时,必须要具备合法的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的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当中,在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来说,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口头的形式、其他的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的形式,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设立,比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的相关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所以,我们在实际的工作当中,特别是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或是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那么与要式法律行为不同的是,非要式法律行为主要是指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特定的形式,可以选择书面或是说口头的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都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的第一百九十七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借款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这条法律规定来说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非要工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都可以,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中的一咱,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来进行。
从这两个方面来说,要式的法律行为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非要式的法律行为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形式。我们在学习时一定要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