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培训]  [心理咨询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
设为首页 用户注册 加入收藏 考试中心
首页 | 学校简介 | 职业认证 | 学历教育 | 财经培训 | 提升课程 | 招生咨询 | 证书展示 | 教务信息 | 权威名师 | 媒体报道 | 校园新闻
考前冲刺 | 精品课程 | 学校荣誉 | 远程教育 | 教辅资料 | 招生代理 | 诚聘教师 | 行业动态 | 学习导航 | 优秀学员 | 汽车维修考试站
职称:教授
三甲医院心血管内科博士。个性鲜明,结合多种教学方式,帮助学员快速理解和记忆。
行业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世纪精英培训学校>> 行业动态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012-10-22 16:07:00 来源:世纪精英 作者:世纪精英 推荐:

        我们在上一节课课的学习过程中已经了解了注册建造师的再教育事项,今天我们将跟着成都一级建造师培训班的学员们一起学习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方面的内容。不同的法律的效力是有所不同的,掌握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宪法是整个嫠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的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是商事行业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原则都是通用于商法。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校长信箱  |   工作通道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南街69号红星国际广场2栋11楼      电话:028-66555544      电子邮箱:cdsjjy@163.com
版权所有:成都世纪精英培训学校     法律顾问:四川省扬雄律师事务所
许可证编号:川B2-20010155      蜀ICP备05003383号      站长统计